新闻资讯/News

    联系我们/Contact Us
  • 客服电话:020-36335069
  • 公司邮箱:dashanye119@163.com
  • 址:广州白云大道北349号华业云谷

北京救援总队发布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第一部分:通则》征求意见

作者: 发布于:2022/6/24 9:02:18 点击量:

 消防.jpg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制订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第一部分:通则》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中,于2022年7月22日前,以e-mail或传真的方式反馈我总队。

  联系人:李永庆

  电 话:13051152777;82215169

  传 真:010-82215409

  E-mail:lyq401@163.com

  附件:1.《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第一部分:通则》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6月21日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总则、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要素、消防安全培训、应急演练处置。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所有部分)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单位 social unit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3.2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y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来源:GB/T 40248-2021,3.3]

3.3  

公众聚集场所 public assembly occupancy

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来源:GB/T 40248-2021,3.2]

3.4  

建筑消防没施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

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救援、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等设施的总称。

[来源:XF 503-2004,3.1]

3.5  

火灾隐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来源:GB/T 40248-2021,3.7]

微型消防站 mini fire station

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村落、居民社区为基本单元建设,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培训、初期火灾扑救等工作的志愿消防组织。

4 总则

4.1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通过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科学的技术手段,提高预防和处置火灾的能力。

4.2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4.3 单位使用的建(构)筑物、场所,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4.5 单位应根据建筑规模、生产工艺、经营特点、人员密度、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建立适合本类型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同一类型单位应区分规模大小,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内容,因地制宜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

4.6 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房、使用方应协商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4.7 单位应明确消防管理的资金、人员、资源等保障措施。

4.8 单位宜聘用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请消防注册工程师等方式参与消防管理工作,采用先进的消防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提升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水平。

4.9 单位宜委托消防安全管理网络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远程技术服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依托消防安全管理网络技术服务平台,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实施、动态管理。

4.10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将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输给城市监控中心。

5 消防安全职责

5.1 单位

5.1.1 单位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的自主管理,不断提高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5.1.2 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确定并主动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b)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c)根据单位实际确定逐级或者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d)落实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管理措施;

e)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f)做好预案演练和应急处置准备。

5.1.3 集团化和连锁型企业总部单位应对其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消防管理工作履行监督、指导和评价责任。

5.1.4 单位使用建(构)筑物时,应加强该建(构)筑物的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条件维护管理,使其处于安全使用状态。

5.1.5 单位应结合生产工艺、经营特点、火灾危险性等进行消防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公开消防安全风险,提示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5.2 产权方(出租方)、使用方

5.2.1 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方(出租方)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5.2.2 产权方、使用方应履行5.1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产权方(出租方)还应向使用方(承租方)提供建筑消防安全使用说明,定期对使用方(承租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提示,督促使用方(承租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使用方(承租方)应保持建筑消防安全条件,配合产权房(出租方)开展相关消防管理工作。

5.3 统一管理单位

5.3.1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人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对管理区域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5.3.2 统一管理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5.3.3 统一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防火巡查,保持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制止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擅自改变建筑消防安全条件等行为,。

5.4 单位内设机构

5.4.1 单位设有内部机构的,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归口部门,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5.4.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按5.1条规定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3 其他部门应按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落实实施。

5.5 单位岗位人员 

5.5.1 单位应通过逐级和岗位相结合的方式,以书面形式明确全部工作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5.5.2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内设部门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或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部门或机构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5.5.3 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同时履行管理人的管理职责。

5.5.4 单位内部职工应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参与灭火应急演练、扑救初起火灾的责任。人员密集场所的职工还应履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责任。

5.5.5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消防设施操作员、保安人员、电工、电气焊工、易燃易爆管理和操作人员及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等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应根据实际工作专门制定岗位职责,并履行消防设施保障、现场秩序维护等配合消防救援机构灭火救援的职责。

6 消防管理制度

6.1 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规模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6.2 单位消防管理制度分为基本管理制度和特定管理制度,所有单位均应制定和落实基本管理制度,除小型场所外,其他场所应结合实际落实制定并落实特定管理制度。

6.3 单位消防安全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消防安全培训,其内容应明确消防安全培训内容、人员、频次;

g)防火巡查、检查,其内容应明确防火检查、巡查内容、人员、部位、频次;

h)消防设施管理,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i)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其内容应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程序、时限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

j)用火用电管理,其内容应明确电气防火要求和动火程序、要求;

6.4 单位消防安全特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消防安全例会;

k)重点部位管理;

l)消防控制室值班;

m)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n)微型消防站管理;

o)消防安全评估制度;

p)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q)燃气和电气设备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r)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6.5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消防控制室操作;

s)建筑消防设施操作;

t)变配电设备操作;

u)大型设备安全使用操作;

v)电气线路安装操作;

w)燃油燃气设备操作规程;

x)微型消防站处置流程等。

6.6 单位应按年度定期对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时效性进行检查、更新等维护工作。

7 消防安全要素

7.1 消防设施

7.1.1 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等级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7.1.2 单位应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

7.1.3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单位应按GB 25201的要求,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不少于1次的全面检测,做好维护保养,使建筑消防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7.2 消防通道

7.2.1 单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畅通。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应无堆放物品。

7.2.2 单位的消防车通道不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门道开启顺畅,应有明显标识。

7.2.3 单位应根据所在场所设计核定容纳人数对建筑物或场所应进行高峰人流管理。

7.3 消防重点部位

7.3.1 单位应对消防重点部位进行标识,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7.3.2 单位消防重点部位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并作为防火检查的重点,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7.3.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位:

a)消防控制室;

y)消防水泵房;

z)配电间(室);

aa)避难层(间);

ab)冷库;

ac)电动自行车充电或停放场所;

ad)储能电站;

ae)员工宿舍;

af)易燃易爆场所。

7.4 用电用火动火

7.4.1 单位应采购和选用合格的电气、电热设备。

7.4.2 单位应定期对电气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设备不应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7.4.3 单位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4.4 单位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应经审批核准后,在完备安全防护条件下开展。

7.5 防火巡查检查

7.5.1 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7.5.2 防火巡查检查中应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7.5.3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6 火灾隐患整治

7.6.1 单位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治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时 限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

7.6.2 应对本单位火灾隐患进行识别、标识、管理和消除。

7.6.3 发现火灾隐患时,单位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情况的进行确认。对于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7.7 信息标识

7.7.1 单位应在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处设置提示或禁止类的消防标识。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13495.1、GB 15630和GB 17945的有关要求。

7.7.2 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消防标识的完好,不应任意变动导致标识的损毁、迁移和错挂,并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8 消防安全培训

8.0.1 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培训纳入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培训,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组织职工参加消防技能实操实训。

8.1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归口部门负责人和消防管理人员每年接受消防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应少于12学时,初次消防培训时间不应少于32学时。

8.2 全体职工每年应接受不少1次的消防安全培训。

8.3 新上岗的职工应接受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a)工作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b)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c)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工作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8.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水暖电值班人员等具有职业资格要求的人员应接受法定要求的继续教育。

9 应急演练处置

9.1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消防工作实际编制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必要时对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9.2 单位应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法定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对预案进行完善。

单位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使用明火或发烟装置时,应在演练前1周向当地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消防行业综合服务运营商,成立于2001年,集消防设计、消防施工为一体的专业化消防系统施工综合服务商、是华业消防一站式服务平台的基础。


目前公司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企业”、“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等资质,并通过了ISO9001:2008GB/T50430:2007、ISO14001:2004、OHSAS18001:2007等质量、安全、环境、施工综合体系认证,具有广东省建设厅批准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荣获广东省工商部门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广东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度中国建筑质量管理百强企业”,先后完成了5900多个大中型消防施工项目。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大道北349号华业云谷

联系电话:020-36335069

X
  • 020-36335069 13380094165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