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安全领域柔性执法工作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企业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规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统筹消防风险信用状况与监管执法,对市场主体实行分级分类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执法精准性,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降风险、守信用,主动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柔性执法实行分级差异化适用,分别适用于本市全部市场主体和特定风险信用级别的市场主体。对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柔性执法措施另行规定。
第四条【概念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柔性执法包含履责不罚、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和首查不罚。
履责不罚是指违法行为通过市场主体消防安全管理活动,被自行发现并主动采取措施整改,且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保障安全措施的,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是指违法行为在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周期内被初次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查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被初次发现,但尚未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适用对象】履责不罚、轻微不罚依法适用于全部市场主体。
首违不罚适用于经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定为A和B级的特定市场主体。
首查不罚适用于经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定为A级的特定市场主体。
第六条【适用周期】履责不罚和轻微不罚适用于全生命周期,首违不罚在每个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周期均适用一次,首查不罚对于每个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仅适用一次。
第二章 适用
第七条【履责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履责不罚:
(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三)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第八条【轻微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轻微不罚:
(一)非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
(二)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净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净宽度20%,且当场改正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当场改正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当场改正的;
(五)施工现场内堆物、堆料等挤占临时消防车通道,当场改正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当场改正的;
(七)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损,不超过1个,当场改正的。
第九条【首违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风险信用评定为A、B级的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首违不罚: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数量不超过总数10%,当场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种规格喷头损坏数量不超过备用品数量,当场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三)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四)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故障,不超过1处的;
(五)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第十条【首查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风险信用评定为A级的市场主体,除下列情形外,适用首查不罚: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
(六)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
(七)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责令整改】采取柔性执法的,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章 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程序】消防救援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时,应当收集是否符合柔性执法情形的证据,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要求,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对于按照首查不罚、首违不罚做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信用记分,告知当事人不予处罚的理由、信用记分分值和失信公示修复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教育指导】对于适用首查不罚的市场主体,消防救援部门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接受时长不得低于半小时的火灾警示教育,同时,进行行政约谈告诫并形成工作记录。
对于适用其他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消防救援部门应当现场开展普法守法教育、提示提醒、指导合规经营,并在行政检查单中注明。
第十五条【定期调整】消防救援部门结合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实际,定期开展执法考评和执法评估,完善柔性执法工作制度、调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
第十六条【工作纪律】消防救援部门应严格落实执法过程全记录、执法公示公开和法制审核及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变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严禁对适用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擅自执法处罚,严禁对不适用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擅自降低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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