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湖北省住建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通信管理局发布关于拓宽建筑业企业市场的通知。
01、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具有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直接核准公路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的贰级资质;
具有公路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直接核准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02、实行企业业绩互认
企业完成的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互认;
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完成本专业相应等级标准的业绩,且符合相应人员(企业建造师达到申请资质最低标准)、装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企业申请核准相应等级的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03、开展企业资质互认
省住建厅重点培育企业,年建筑业产值超过50亿元,合法完成房建、市政总承包业绩,且符合相应人员(企业建造师达到申请资质最低标准)、装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企业申请直接核准贰级的公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04、推进技术人员互认
省住建、交通、通信部门核发的相应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以及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证书,在进行住建、交通领域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时,相关企业无需提供证件原件,直接予以认定。
05、支持企业子公司落户
壹级(含)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在湖北省内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经子公司当地的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可以直接申请较母公司现有资质低一等级的相应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
涉及公路、水利水电、通信资质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贰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审批机关仅审查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
文件原文: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水利和湖泊(水务)局、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精神,推进解决“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企业诉求,打通行业壁垒,拓宽企业市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建筑业企业实施以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按照《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210 号)》规定,满足条件的我省特级资质企业依法跨专业承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具有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直接核准公路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的贰级资质;具有公路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直接核准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二、实行企业业绩互认。打通施工技术、管理模式相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限制。企业完成的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互认,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完成本专业相应等级标准的业绩,且符合相应人员(企业建造师达到申请资质最低标准)、装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企业申请核准相应等级的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三、开展企业资质互认。省住建厅重点培育企业,年建筑业产值超过50亿元,合法完成房建、市政总承包业绩,且符合相应人员(企业建造师达到申请资质最低标准)、装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企业申请直接核准贰级的公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重点培育企业,年建筑业产值超过20亿元,合法完成了相应公路、水利水电总承包工程,且符合相应人员、装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企业申请直接核准相同等级的房屋建筑、市政资质。省通信管理局重点培育企业,完成了相应等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且符合相应人员、安全生产条件的,直接核准电子与智能化相应等级资质。
四、推进技术人员互认。省住建、交通、通信部门核发的相应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以及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证书,经在相应官方网站上查询属实的,审批机关在核发和延续涉及交通、通信建筑业资质企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进行住建、交通领域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时,相关企业无需提供证件原件,直接予以认定。
五、支持企业子公司落户。壹级(含)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在湖北省内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经子公司当地的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可以直接申请较母公司现有资质低一等级的相应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涉及公路、水利水电、通信资质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贰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审批机关仅审查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
六、培育基础设施领域施工能力。各级住建、交通、水利主管部门要结合地区建筑业发展形势,大力培育一批从事公路、铁路、港航、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领域的中小微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企业,提高我省建筑市场施工配套能力。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2022年9月14日
此前已有广西、吉林、云南、山西、河北五省区出台过类似扶持政策:
2021年6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1号)》,明确: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具有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区外建筑业企业在广西区内成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可直接申请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总包一级资质已下放到广西,这意味着,施工总包特级在广西注册子公司可直接申报广西审批的施工总包一级资质,不需要逐级申报。当时我们预判,广西这个政策可能引起建筑行业变革。(《施工特级在该省设子公司可直接申请总包一级、从事装配式企业可直接申报总包一级》)
6月,河北省发文,对特级资质企业在其省内设立的子公司,将直接审批其申报的相关类别资质,不受起步级别的限制。吉林、云南、山西等省份也陆续出台了类似政策。
2022年6月1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三条政策措施》,明确:省外具有施工特级资质或年产值在15亿元以上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在我省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申请其母公司具有的同类别资质时,不受起步级别限制。也就是说,省外具有施工总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在河北省注册成立子公司,可以直接申请施工总包一级资质,不受起步级别限制。
5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鼓励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入吉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子公司,省级审批权限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可从其母公司资质类别中按照子公司实际达到标准等级进行认定。这意味着,特级企业在吉林省内成立子公司,可直接申报其省级审批权限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目前,吉林省内最高可申报施工总包二级资质。但未来随着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吉林一旦获得施工总包一级审批权限,届时,特级企业也可以直接申报吉林省施工总包一级资质。此前,云南和山西也发文,企业满足相关条件能申报其省级权限内的最高等级资质,或申请母公司具有同类别资质时不受起步级别的限制。
4月15日,云南省住建厅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凡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企业,五年内在云南省投资(承揽)工程项目合同额达5亿元以上或咨询服务合同额在5000万以上,并在云南省设立子公司的,许可其对应资质省级权限内的最高等级资质。
4月28日,山西省住建厅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明确: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对省外具有施工特级资质(综合资质)或年产值10亿元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的子公司,申请母公司具有同类别资质时,不受起步级别的限制。
尽管云南、山西和吉林省一样,都是未开放资质审批权限下放的省份,但它们均已出台政策,即特级资质企业在其省内设立子公司,可申报其省级权限内的最高等级资质。虽然这个最高等级资质目前还是施工总包二级,但接下来一旦获得部下放审批权限,特级企业就可以在其省内直接申报施工总包一级资质。
5月19日,四川省住建厅发文:
1、支持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优化资质结构,将有关资质分立至省内注册地全资子公司。
2、支持企业提升资质等级,增加竞争能力。完善竣工验收专业分包工程等备案信息,企业分包工程业绩可作为资质升级业绩。
3、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查、电子证书,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扩大告知承诺制范围,主动压减企业资质申报材料。
4、优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可一同申请、一同审批。
同时期,浙江省住建厅也发文:对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立至省内全资子公司予以支持。此外,浙江还明确:具有省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企业可直接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