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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作者: 发布于:2021/7/2 8:56:21 点击量: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深入贯彻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要求,更好地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切实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消防救援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拟以应急管理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31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详见附件2)并发送至电子邮箱xf119fgc@163.com。联系人及电话:詹莹莹,010-83932688。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2021年6月30日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消防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

本规定中有关管辖、回避、期间、送达、调查取证等一般性程序规定也适用于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临时查封、火灾事故调查等。

第三条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是指具有消防岗位资格或者行政执法资格的消防干部、消防员。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

(五)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消防救援机构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消防救援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按照规定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议案制度。

第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四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第五章  普通程序

第六章  听证程序

第七章  执行

第八章  案件终结

第九章  案件移送

第十章  附则(节选部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规定2021年月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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