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作者: 发布于:2021/7/13 9:00:11 点击量: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条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以及对申请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抽查,并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见附件)。 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在建筑局部的,对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包括场所设置位置、场所内部消防安全技术条件,以及场所所在建筑中与场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第三条对消防安全责任的检查内容有: (一)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由该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六)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内容有: (一)抽查场所所在建筑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抽查设置的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设置的消防扑救面是否被占用;核查场所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设置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电缆井、管道井等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抽查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二)核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疏散距离,抽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对公共娱乐场所全数检查;对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按照本条第二款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进行全数检查。对于设在民用建筑中的电影院、高层民用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以及与住宅部分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还要核查是否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至少抽查2个火灾报警探测器、1处手动报警按钮及其配电线路,检查火灾报警探测器探测、发出信号、主机接受信号以及配电线路防火保护情况;设置消防电话的,应至少抽查1个消防电话,测试通话情况;至少抽查1处火灾应急广播的播放情况。 (四)室内消火栓系统:对抽查到防火分区或者楼层及最不利点,抽查2个室内消火栓,检查器材配备是否完善,水压是否正常,并测试远程启泵或者联动启泵功能。 (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数检查报警阀,至少抽取1个报警阀组,在最不利点处测试末端试水装置,检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压是否正常,并检查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动作情况和喷淋泵联动情况。 (六)消防水源和室外消火栓:对全部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进行检查。至少抽查1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七)水泵接合器: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标明供水区域和供水系统类型。 (八)气体灭火系统:抽查气瓶间的气瓶压力,以及装置运行情况。 (九)防烟排烟系统: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抽查防烟排烟风机运行情况;每个至少抽查1个送风口、排烟口以及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外观、运行情况。 (十)防火卷帘: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全数检查防火卷帘外观、联动、手动升降情况。 (十一)防火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查看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外观、开启方向,以及顺序器、闭门器是否完好有效;查看常开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 (十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抽查1处疏散路线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方式、外观、指示方向是否准确,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抽查数量最多不超过6处。不足6处的,全数检查。 (十三)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3个灭火器配置点,抽查数量最多不超过6个灭火器配置点;查看配置数量、类型是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不足6个的,全数检查。 (十四)消防电梯: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检查消防电梯设置、运行情况。 (十五)消防控制室:检查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设置和运行情况。 (十六)其他消防设施:应抽查设置和运行情况。 前款各项涉及抽查楼层和防火分区数量的,公众聚集场所防火分区为3个及以下的,全数检查;防火分区为4个至9个的,至少抽查其中的3个;防火分区为10个及以上的,至少抽查其中的4个,最多抽查不超过10个。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层数为3层及以下的,全数检查;使用层数为4层至9层的,至少抽查其中的3层;使用层数为10层及以上的,至少抽查其中的4层,最多抽查不超过10层。场所使用楼层涉及建筑首层、地下层、标准层、避难层、顶层的,应列为必抽楼层。 检查内容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在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允许误差不超过5%。 第五条对消防安全管理的检查内容有: (一)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度和规程内容是否完整。 (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消防设施、器材标识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是否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五)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是否不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六)是否对新上岗员工或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七)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八)是否按照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九)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建立消防档案。 前款各项涉及抽查员工数量的,如员工在50人以上的,抽查不少于10人;员工不足50人的,抽查不少于5人;员工不足5人的,全数检查。 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检查人员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检查时,逐项记录情况,有一项以上(含本数)重要事项的,判定为消防安全不合格,其他情形判定为消防安全合格。 对判定为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场所,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制作送达《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对判定为消防安全合格的场所,但存在其他消防安全事项的,应当口头责令改正,并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中注明。 第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