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解《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加强危大工程管理是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重要抓手。2009年,我局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09〕162号),对指导和强化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危大工程管理起到积极作用,并一直延用至2020年底,目前已失效。
2018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将原危大工程管理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提升为部门规章。同年5月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有力推动37号部令落地执行。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夯实“遏重大”攻坚战工作基础,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必要根据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结合近年来相关工作经验,进一步明确、细化危大工程管理的有关要求,提高37号部令在我市的执行刚性。因此,我局在37号部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的基础上制定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危大工程清单管理
对部分实施过程中安全风险较大、隐患较为突出的危大工程进一步明确:
1、危大工程中的异型脚手架工程包括单层层高较高,不能按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结构立柱间距≥5.4米,层高超4米的开口型脚手架工程。
2、危大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包括桥板跨径≥10米的简支桥梁拆除工程,其中桥板跨径≥13米的简支桥梁拆除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或)周边环境条件复杂(邻近道路、管线、地下设施、周围建构筑物等)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4、专业厂家制作的非定型(异型)高处作业吊篮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非专业厂家制作的非定型(异型)高处作业吊篮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二)强化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管理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会专家应符合专业要求、人数不得少于5名,并明确论证专家组组长,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论证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施工单位应将经企业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提交论证专家组成员预审。每位专家应在论证会召开前形成个人意见。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家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依照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专家论证后结论为“不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后,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三)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1、深基坑管理方面,《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基坑支护禁止使用锚杆(索)及加强危大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21]9号)已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基坑支护禁止使用锚杆(索)。其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基坑开挖2倍深度范围内有既有车辆通行道路的深基坑工程,基坑支护禁止采用拉森钢板桩、PC桩。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明确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具有工程勘察相应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能力,强化深基坑施工安全动态管理。对于分段分层开挖深基坑,为了防止土体滑移及超挖风险,明确建筑主体施工前,深基坑封底浇筑应完成,若出于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考虑,可采取分区开挖工艺,但应强化围护设计,设置分区开挖封隔措施。
2、模板和脚手架工程管理方面,定型化、工具化材料及工艺可提高安全系数、降低人力成本和改善文明施工形象,从加强安全管理实际需求出发,我市将积极贯彻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推广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工作部署,同时借鉴上海、苏州、温州等周边城市住建部门工作实践,以危大工程管理和标化工地创建引领,稳妥有序推广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体系。
(四)落实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
进一步强调了建设、勘察、设计、监测、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危大工程管理职责。同时,从实际角度出发,根据37号部令,对危大工程方案论证和验收,企业技术负责人确实无法参加的,允许授权委托,并明确相关责任,疏堵结合方式更利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关键词释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工程勘察相应资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机构应具有岩土工程乙级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指脚手架及支模架的支架采用可快速拆卸式接头,立杆和水平杆等采用定型化尺寸,配合可调托座使用的新型构架体系。具有结构合理、传力明确、稳定可靠、经济安全等特点,如承插盘扣式等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相关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体系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
四、新旧标准对比
本《通知》在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基础上,根据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结合近年来相关工作经验,对落实相关参建单位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1、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2、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4、监测(监控)单位应严格按方案进行监测(监控),并及时报送监测(监控)成果。
5、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和专项工程验收、交底、监测、安全巡视、监测报警处置、安全档案管理等制度。
6、监理单位应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开展巡视检查,发现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责令停止施工;对于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简明事例问答
问:对加强基坑工程、脚手架和模板支撑工程安全管理提出哪些举措?
答:一是加强危大工程清单管理, 针对单层层高较高、结构立柱间距较大,难以按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的脚手架明确为异型脚手架,纳入危大工程管理范围;城市更新发展过程中,河道等既有桥梁拆除作业过程场地环境复杂,安全隐患较为突出,根据吊运荷载,将桥板跨径≥10米的简支桥梁拆除工程明确为危大工程;宁波地区属典型的软土地区,地质条件差、施工难度大,明确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根据工程实践,当建筑立面变化较大,采用非定型吊篮施工时,悬挂机构往往处于非常规受力状态,明确专业厂家制作的非定型(异型)高处作业吊篮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二是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明确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具有工程勘察相应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能力,强化深基坑施工安全动态管理;对于分段分层开挖深基坑,为了防止土体滑移及超挖风险,明确建筑主体施工前,深基坑封底浇筑应完成;加强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的推广使用,自2021年5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搭设高度6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以及新开工申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应当选用承插盘扣式等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
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有什么变化?
答:为了保障论证成果质量,避免无法形成有效的论证意见,要求确定专家组组长,同时明确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论证会召开前应将审核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提交论证专家组成员预审,避免论证现场时间不充裕导致专家论证不充分或论证工作流于形式;为了进一步落实专家责任,规范论证行为,明确每位专家应在论证会召开前形成个人意见,专家论证会后,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机构可视情况邀请方案论证专家一同参与现场检查,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水平。
问:针对道路开裂和防止路面塌陷提出哪些要求?
答:《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基坑支护禁止使用锚杆(索)及加强危大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21]9号)已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基坑支护禁止使用锚杆(索)。同时吸取部分城市地铁施工路面塌陷事故经验教训,以及我市东部新城等中心城区城市重要轴线、门户区主次干道周边房屋建筑工地基坑施工造成道路开裂影响交通通行安全和城市形象,群众反响强烈等问题,对基坑开挖2倍深度范围内有既有车辆通行道路的深基坑工程,禁止拉森钢板桩和PC桩工艺。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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