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发布《关于深化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暂行意见(征求意见稿)》。
延伸阅读
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1、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各地不得要求招标人在“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短名单”、“预选承包商库”等带有歧视排斥性质的范围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各地不得要求招标人在指定范围内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额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投标限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
3、推进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改革。
推进实施设计总包招标,招标人宜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推进设计评标专家的跨区域资源共享,鼓励设计专家数量较少地区的设计项目优先选择设计专家数量较多地区进行远程异地评标。
4、放宽招标资格预审的使用范围。
5、优化调整施工评标方法。
6、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活动。
7、调整“评定分离”有关政策。
扩大“评定分离”的适用范围,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政府集中建设的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含社会代建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进行排序,可按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排列。
8、规范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活动。
9、强化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监管。
10、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
附南京原文:
关于深化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暂行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和招标人代表,以及是否远程异地评标。招标人应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设置工期,落实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二、规范施工项目资格审查活动。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规模、特点等,自主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可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项目因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9家,招标人应降低业绩条件(量化指标不超过50%)或者取消业绩条件后,改为资格后审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三、放开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的规模、特点等,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具体指标数量、规模、时限等执行《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的相关规定。
四、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并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中应明确风险范围、价格调整和计量支付条款,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五、完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对采用资格后审审查方式且使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施工项目,当满足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工期、质量标准和投标报价等要求的投标人超过80家时,应当将该部分投标单位先按报价进行排序,去除高价部分的20%(四舍五入取整,报价相同的均去除)和低价部分的10%(四舍五入取整,报价相同的均去除)后,计算报价平均值(报价平均值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等任何情形而改变,计算错误除外),然后对剩余投标人偏离报价平均值进行计算得分并排序,投标价对报价平均值每低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0.6分,每高1%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对排名第一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标评审,通过的投标人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不通过的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再对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标评审,以此类推,直至产生中标候选人。
六、扩大“评定分离”适用范围。设计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项目不得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将投标报价作为重要的定标因素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达到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择优目标。
七、提高信用评价评审因素权重。扩大综合评估法使用范围,大型及以上或者技术复杂的施工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企业信用评价评审因素所占权重由4%-6%调整为6%-8%。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监理项目,企业信用评价评审因素所占权重由3%-4%调整为4%-5%。具体分值由招标人自行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信用评价评审因素增加分值从相应投标报价分值中扣减。
八、调整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发包方式。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是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但达不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政府投资的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发包,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不再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包确定承包人,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自行发包,鼓励招标人择优发包给中小建筑业企业。
本意见所称的大型及以上工程、技术复杂工程等执行《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和《关于优化提升雨污分流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暂行意见》(宁建招字〔2018〕476号)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本意见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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