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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作者: 发布于:2021/12/24 8:51:20 点击量:

          近日,住建部发布《国家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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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转变建设方式,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绩效评价、撤销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技创新平台的组建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应用基础性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究。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主要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和产业化转化。

第六条 科技创新平台依托相关技术领域研究实力强、优势突出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鼓励组建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综合管理科技创新平台相关工作。

1.贯彻国家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科技创新平台的布局和管理。

2.组织论证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方案,指导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3.支持科技创新平台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

4.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平台申请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八条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部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政策,研究制定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的措施。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布局,结合本地区科技创新基础和优势,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平台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3.督促、协调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相关条件的落实。在项目、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论证、验收、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科技创新平台的实施主体负责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工作。

1.制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落实人才、经费、设备、设施等条件,保障科技创新平台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2.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平台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3.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支撑作用。

4.按要求报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情况,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统筹部署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领域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发展重点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建设目标明确,有突出的科研成果。

2.具有相应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3.具备开展科研活动的先进实验设备和固定场所,科研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设备原值不得低于2000万元。

4.具有持续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和人力资源保障。

5.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无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领域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发展重点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建设目标明确。

2.具有相应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及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团队。

3.在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具有工程化研究和应用能力。

4.具有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能力。

5.具有固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场所和相应的保障条件。

6.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知识产权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十四条 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骨干企业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建设方案,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平台。

其他单位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择优确定拟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启动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可暂以“国家城乡建设××重点实验室(筹)”、“国家城乡建设××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筹)”的名义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不能按期达到建设目标、完成建设任务的科技创新平台,可书面申请延长建设期,延长时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实施主体应编写科技创新平台年度建设情况报告(当年申请建设的除外),并于每年12月底前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 实施主体需对建设方案调整的,应及时报告。

1.不影响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目标和主要功能的调整,由推荐单位负责审核,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2.调整建设内容、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和参加单位的,由推荐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

3.发生影响科技创新平台目标实现的重大事项,不予调整,并终止平台建设。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平台达到建设方案明确的发展目标后,实施主体应编制建设总结报告,并经推荐单位核实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开展科技创新平台验收。通过验收的予以发布,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或验收不通过的,终止平台建设。

第五章  运行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主体应编写科技创新平台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平台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负责人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三年委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科技创新平台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科技创新平台称号:

1.从事与科技创新平台功能定位不相符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不参加绩效评价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3.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4.自行申请撤销的;

5.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6.依法依规被终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科技创新平台统一命名为“国家城乡建设×××重点实验室”、“国家城乡建设×××工程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State Urban-Rural Development”,“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for XXX,State Urban-Rural Development”。

第二十七条 科技创新平台专用章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刻制,不得用于签订商业合同。

第二十八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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